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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以及環境保護形勢發生巨大變化,現行《環境保護法》從理念到內容,已顯露出諸多缺陷和不足,無法滿足時代變化的新要求。
全國人大代表、廣東省惠州市環保局副局長黃細花近日接受中國環境報記者 采訪時認為,現行《環境保護法》存在的主要問題有:一是《環境保護法》的指導思想明顯落后于時代發展。黨和政府新的執政理念以及可持續發展、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、科學發展觀、人與自然和諧、生態文明等先進理念,應當通過修改在法律中得以體現。二是許多制度和措施明顯過時!董h境保護法》是基于我國當時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制定的,許多法律規定不可避免地帶有濃重的計劃經濟色彩,與當前的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。三是因單項法逐步出臺而被虛置!董h境保護法》自1979年以試行法的形式公布后,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制定或者修訂了水、大氣、噪聲、固體廢物、放射性及海洋等單項環保法!董h境保護法》規定的環境質量標準、污染物排放標準等11項制度和措施,絕大部分被上述各單項環保法重復,相當部分在被重復的同時還被修改。根據“特殊法優于一般法”的規則,作為一般法的《環境保護法》,長期以來處于被束之高閣的狀態。
據了解,在國外工業化國家,大多經歷了先制定以企業為主要調整對象的污染防治法、后制定以政府為主要調整對象的綜合性環保法。如美國先后制定了以企業為主要調整對象的《聯邦水污染控制法》、《固體廢物處置法》等大量單項環保法律。美國國會于1969年制定了以聯邦政府及其各部門為調整對象的《國家環境政策法》。實踐證明,這部法與那些單項法相得益彰,共同促進了美國環境質量的穩步改善。
黃細花認為,為了有效保護和切實改善我國環境質量,一方面要繼續完善調整企業環境行為的法律規范,另一方面要加快建立健全規范政府環境行為的法律規范。她建議將《環境保護法》的調整對象,主要定位于調整政府影響環境的行為;建議將《環境保護法》的內容,主要定位在落實地方政府環境負責的制度、機制和措施。
此外,針對目前我國環境執法部門缺乏強制執行權、執法手段不完善、執法力量薄弱等問題,黃細花建議全國人大在制定和修改有關法律中,將查封、扣押甚至拆毀污染設施等強制執行措施和手段賦予環保部門,從而加大環境保護的執法力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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